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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955号

于维江与梅文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维江,梅文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于维江。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梅文君。委托代理人钱国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长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维江诉被告梅文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维江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维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于维江负担。

审判员  华锡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