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90-1号原告海南翔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金融贸易区A8区四海花园青城苑211号。法定代表人尤再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涛,海口市府城乾坤法律事务所主任。被告海南天鹏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18楼。法定代表人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晓蓓,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翔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鹏游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涉案工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叶宏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