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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82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黄家明、吴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黄家明;吴家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陆民初字第8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金穗街26号。 负责人施柏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文权,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文信鸿,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员工,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黄家明,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吴家萍,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系黄家明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诉被告黄家明、吴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于2015年6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姚 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春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