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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968号

付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付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68号罪犯付小云,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5年7月25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2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付小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小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小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