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68号罪犯付小云,女,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5年7月25日以(2005)皖刑终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2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付小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小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小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小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