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申担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
负责人:何伟,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安庆惠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惠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以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程 莉
审 判 员 郑 磊
人民陪审员 赵余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