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钱某某,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段某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