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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86号

钱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钱某某,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段某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开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