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减字第00097号罪犯肖宏飞,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至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肖宏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宏飞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丽红
审 判 员 刘延川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