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82号
原告:潘再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卢骏,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湖边路名人之家1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圣勇。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再进诉被告卢骏、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返还工程管理费纠纷一案,潘再进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潘再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潘再进承担。代理审���员刘玉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