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王纪香,农民。被执行人刘杰,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杰有鲁Q×××××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杰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