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7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许顺山、杨关水、杨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58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济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