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法执字第7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许顺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7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许顺山、杨关水、杨曰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58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济阳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长星

审判员  冯 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