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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178号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尚义县。被告高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奋恩

审判员  温登懿

审判员  杨继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席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