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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81号

西安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贺会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尚华机械有限公司,贺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白庙乡。法定代表人聂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会民,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龙乡贺家村四组。申请执行人西安尚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户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870元,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2)户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