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599号原告李振帅,男性,年龄31。被告董启林,男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帅诉被告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
李振帅与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4599号原告李振帅,男性,年龄31。被告董启林,男性,年龄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帅诉被告董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玉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