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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板民初字第158号

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纪现伟、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纪现伟;王秀芳;莒南县恒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纪凡文;王从菊;王仁刚;纪庆锦;山东同福同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板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1272642-5。

法定代表人:聂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奇,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现伟,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被告:王秀芳,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系被告纪现伟之妻。

被告:莒南县恒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东于家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9137044-0。

法定代表人:纪现伟,总经理。

被告:纪凡文,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被告:王从菊,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系被告纪凡文之妻。

被告:王仁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被告:纪庆锦,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被告:山东同福同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庞疃村。组织机构代码:68826425-7。

法定代表人:纪凡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现伟、王秀芳、莒南县恒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纪凡文、王从菊、王仁刚、纪庆锦、山东同福同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莒南县锦程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汲传国

审 判 员  邹剑飞

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