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楚清辉,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住开封县。被告许士亮,男,汉族,住开封县。
原告楚清辉诉被告许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楚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楚清辉诉被告许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楚清辉承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