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民初字第660号

楚清辉与许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楚清辉;许士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楚清辉,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生,住开封县。被告许士亮,男,汉族,住开封县。

原告楚清辉诉被告许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6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楚清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楚清辉诉被告许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楚清辉承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