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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66号

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黑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西台村义兴南道10号。被告王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庞古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