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黑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周头乡西台村义兴南道10号。被告王某,农民,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庞古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