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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54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李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杨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