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李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杨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李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杨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