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张睿,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2005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理人马希林,系被告马某甲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希林,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二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张睿与被告马某甲、马希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怀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