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266号

曹翠娥与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曹翠娥。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立红,女。

原告曹翠娥与被告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翠娥的委托代理人刘岳峰、被告龚立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翠娥诉称:2011年6月16日,陈世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陈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不幸逝世。陈世明与龚立红系夫妻关系,陈世明向原告所借的100000元系陈世明与龚立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龚立红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龚立红辩称:100000元欠款中,包括了60000元的利息,实际借款只有40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世明于2011年6月16日向原告曹翠娥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借款时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系夫妻关系,陈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世明向原告曹翠娥借款属实,应予偿还。借款时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龚立红偿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龚立红偿付原告曹翠娥借款100000元。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龚立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 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