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民保字第129号

王军洪与赵璐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29号

申请人:王军洪。

被

申请人:赵璐璐。

申请人王军洪与被申请人赵璐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第三人张永泉以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赵璐璐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二、查封张永泉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  梦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