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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228号

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与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复兴大厦十楼。负责人黄春岗。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洪客隆商业街太子数码城四楼。法定代表人杨久平。

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下称原告)与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6元,由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长  张 可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人民陪审员  张志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