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复兴大厦十楼。负责人黄春岗。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洪客隆商业街太子数码城四楼。法定代表人杨久平。
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下称原告)与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太子(新余)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56元,由原告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长 张 可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人民陪审员 张志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