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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282号

陶喜占与李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喜占,李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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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陶喜占,男,1965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7年2月生,河北���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喜占与被执行人李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