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张纪政。
被执行人: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
法定代表人:康从波,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康从波,男。
被执行人:杜贞伟,男。
被执行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
法定代表人:朱庆英,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庆英,男。
被执行人:曹月伟,男。申请执行人张纪政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款标的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六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询,六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曹月伟等人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被执行人曹月伟、朱庆英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康从波、杜贞伟有两套房产,已被另案抵押查封。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康从波所有的鲁L×××××号牌大众汽车下落,且另五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进入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查封了康从波所有的鲁L×××××号牌面包车一辆。于2015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日照中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院内海尔柜式空调、美的挂式空调各一台,海尔显示屏及探头六个、水井、电机及压力罐各一套、废铁一宗。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履行62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200元。另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等财产正处理中,六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六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六被执行人均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六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莒民初字第3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纪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