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郯城县北外环路西首路南。
被告:倪训峰。
原告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倪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郯城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训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