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刘启平,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刚,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龙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平诉被告陈刚、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启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平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10.00元由原告刘启平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