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杜群周,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草诉讼、立案、出庭陈述、答辩,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提交、接收法律文书,接受调解等,代为申请执行。领取全额执行款项,并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鲍常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负责人刘周生,该村村委主任。原告杜群周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群周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群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群周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肖爱祥
代理
审判员 沈慧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