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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南执字第2209号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南执字第220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石耀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穆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博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金钟事利(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4)浑南执字第2209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2014)浑南执字第2209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