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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范海波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人民陪审员  柳金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