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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执字第0044号

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44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府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蔡学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荣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吴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法定代表人吴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志良。

原告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应归还原告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624301.35元,于2014年12月12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2元,由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负担,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负担之数原告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于2014年12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至期,因吴江市富达亿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志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9323.35元、执行费8693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富乡村8组的房产、土地及部分资产,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并进行拍卖,共拍卖得款13467800元,买受人已将该款交至本院。扣除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后,本院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日出纺织有限公司分配得款44309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江淮牌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限制过户手续,但因未找到该车下落,且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变现受偿。对于清偿后的剩余债权,经本院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拍卖报告、分配债权表、本院收款单、划款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除已执行到位的44309元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一非

审判员  章 伟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