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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639号

倪善军、周加华与周加华、陈志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善军,周加华,陈志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639号

原告:倪善军,男。

被告:周加华,男。

被告:陈志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善军与被告周加华、陈志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善军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善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善军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