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639号
原告:倪善军,男。
被告:周加华,男。
被告:陈志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善军与被告周加华、陈志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善军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善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善军撤回对被告陈志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