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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09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敖创、兰燕、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周锋,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敖创、兰燕、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锋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776499.5元;2、偿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13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32935.98元、罚息5923.6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下欠本金付清之日止);3、如周锋不履行上述第1、2项确定的义务,则对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90号综合楼C1栋12层1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974元;另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