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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767号

田应开与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应开,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田应开。委托代理人杨信。被告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桂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庆,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开与被告宽城金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应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应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应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田应开负担。

审判员  玄文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