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一初字第799号 原告保红明,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告周仲强,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红明与被告周仲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红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红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红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红明承担(已交)。
审判员 马金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井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