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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一初字第799号

保红明与周仲强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保红明;周仲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一初字第799号 原告保红明,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告周仲强,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红明与被告周仲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红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红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红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红明承担(已交)。

审判员  马金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井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