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贾某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彭某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