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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36号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贾某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彭某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