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4-1号
申请执行人:谢长丰。
被执行人:顾正高。申请执行人谢长丰与被执行人顾正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