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4号申请人陈现付,农民。被执行人郭成根,农民。陈现付申请执行郭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现付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1200元、利息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5元,执行费24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成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