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87号
原告:吴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娄云龙,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振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运刚,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韦中良,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吴强与被告安振风、段运刚、韦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吴强与被告安振风、段运刚、韦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