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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87号

吴强与安振风、段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强,安振风,段运刚,韦中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87号

原告:吴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娄云龙,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振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运刚,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韦中良,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吴强与被告安振风、段运刚、韦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吴强与被告安振风、段运刚、韦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