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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43号

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陶定贵、邹方生、陶亮、陈四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定贵,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定贵,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行人邹方生,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陶亮,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四清,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元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定贵建材运输有限公司、陶定贵、邹方生、陶亮、陈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四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蓝山逸居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受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