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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执字第00218号

张成山与张彦丛(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山,张彦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山。被执行人张彦丛(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成山与被执行人张彦丛(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死亡且无人继承其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