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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926号

张艳林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926号罪犯张艳林。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罪犯张艳林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5日报送我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