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282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