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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65号

董朝阳与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朝阳,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665号

原告:董朝阳,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董朝阳诉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朝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万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董朝阳负担。

审判员 袁 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