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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757号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替锋钢铁有限公司、陈秀珍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秀珍;郑松祝;吕本木;詹吉香;上海替锋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75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被执行人陈秀珍,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松祝,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吕本木,男,汉族,1978年1月9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詹吉香,女,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替锋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吕本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秀珍、郑松祝、吕本木、詹吉香、上海替锋钢铁有限公司(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42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秀珍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系本案抵押房产)目前由案外人租赁使用,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亦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