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84号
原告:李新志,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
被告:张德芳,女,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怀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