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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730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与如皋市升平纺织有限公司、陆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如皋市升平纺织有限公司,陆美华,陈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73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剑波,行长。被执行人如皋市升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陆美华,1959年9月30日,联系电话。被执行人陈建平,1956年4月25日,联系电话。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升平纺织有限公司、陆美华、陈建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32099元,执行费57560(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升平纺织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以及所有设备,目前本院已对相关设备处置完毕,发放了工人工资、工伤补偿。现土地、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将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后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胡洪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