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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946号

魏红红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魏红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46号罪犯魏红红,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埇刑初字第00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红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魏红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红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履行了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魏红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红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