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州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芝云。委托代理人邓美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海。委托代理人汪天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克。
上诉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云海、董健,张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通过询问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晖、孙梅花,被上诉人杨红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鞠小鹏参加了询问,被上诉人董健、原审第三人张克未参与询问。后经上诉人湘江公司申请,本案与我院作出的(2008)州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判决结果存在关联性,该案件已经由湖南省高院作出的(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0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高院提审,经审理,该请求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故我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州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该(2008)州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由于该案久拖未决,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决定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06)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振强
审 判 员 龙声波
代理
审判员 向 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