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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876号

张士林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当事人
张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876号罪犯张士林。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士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士林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6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刑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改判张士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郓州监狱指派罗盼盼履行报请职务,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光桥、高国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士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张士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士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张士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庭审过程合法公正等为由,同意监狱对罪犯张士林提请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士林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对此,山东省郓州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士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士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圣春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刘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