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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9号

原告常军与被告常锁玲、常锁成、常锁庆、常锁忠、常锁兰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常X,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89号

原告:常X。

被告:常XX。

被告:常XX。

被告:常XX。

被告:常XX。

被告:常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与被告常XX、常XX、常XX、常XX、常X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X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常X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免收。

审判员  罗光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