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524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上水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娟,该公司职工。被告姜洪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洪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769元,收取8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准旭 微信公众号“”